貪污、挪用公款、巨額財產(chǎn)來源不明、隱瞞境外存款、私分國有資產(chǎn)、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;
賄賂類犯罪,具體包括受賄、單位受賄、利用影響力受賄、行賄、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、對單位行賄、介紹賄賂、單位行賄等犯罪;
恐怖活動犯罪,包括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恐怖組織,幫助恐怖活動,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等;
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,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、走私、洗錢、金融詐騙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、毒品犯罪案件;
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,即電信詐騙、網(wǎng)絡詐騙案件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、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,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做了明確解釋,將刑事訴訟法規(guī)定的貪污賄賂、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,其中包括隱瞞境外存款、介紹賄賂、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。
據(jù)了解,過去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過窄,諸如國家安全、黑社會性質組織、走私、毒品、金融詐騙、電信詐騙、網(wǎng)絡詐騙等大量犯罪均不在適用范圍之內(nèi),使很多案件無法進入程序,相關執(zhí)法工作陷入困境。
規(guī)定明確,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為五類犯罪案件:第一類包括貪污、挪用公款、巨額財產(chǎn)來源不明、隱瞞境外存款、私分國有資產(chǎn)、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。第二類賄賂類犯罪,具體包括受賄、單位受賄、利用影響力受賄、行賄、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、對單位行賄、介紹賄賂、單位行賄等犯罪。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,包括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恐怖組織,幫助恐怖活動,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等。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,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、走私、洗錢、金融詐騙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、毒品犯罪案件。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,即電信詐騙、網(wǎng)絡詐騙案件。
此外,規(guī)定對“逃匿”進行了界定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離開居住地、工作地,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的,屬于最典型的“逃匿”情形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離開居住地、工作地,在原地隱匿起來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的,亦屬于“逃匿”情形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逃匿境外,因各種原因不愿回國受審的,亦應視為“逃匿”情形。
“此類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,何為‘重大’不能簡單以刑罰輕重或涉案數(shù)額為標準!弊罡呷嗣穹ㄔ盒潭ネラL裴顯鼎介紹,規(guī)定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“重大犯罪案件”中“重大”的認定標準,將“在本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(nèi)有較大影響的”明確為“重大”的認定標準。同時,將“逃匿境外”作為“重大”的一項認定標準。
據(jù)悉,該規(guī)定于2017年1月5日起施行。(劉子陽)
來源:新華網(wǎng)
編輯:李海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