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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贈與人死亡后,繼承人能否撤銷贈與合同?
        2019-11-14

        人民法院報訊 江蘇南通的李老爹去世后,受贈房產(chǎn)的孫子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一起訴至法院,請求協(xié)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(xù),但李老爹的大兒子認為,贈與人在贈與財產(chǎn)的權利轉(zhuǎn)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,請求行使撤銷權。近日,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(qū)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死者的繼承人無權行使任意撤銷權,應當履行贈與合同,協(xié)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(xù)。

        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。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兒子李大山;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孫阿婆結婚,結婚時孫阿婆有個未成年兒子孫小松,孫小松由李老爹和孫阿婆撫養(yǎng)成人;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陳阿婆結婚,婚后沒有生育子女。孫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,兒子孫西,女兒孫紅。2007年,孫小松患病去世。

        1998年,李老爹在和陳阿婆結婚前,單獨申請建兩層樓房一幢。2011年該房屋拆遷,李老爹和區(qū)住建局簽訂了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(xié)議》。拆遷后,李老爹多次表示將該房屋贈與給孫西。2017年5月,孫西代李老爹認購結算了南通某拆遷安置小區(qū)房屋一套,并對該房屋裝修后居住至今。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,一直未能與孫西辦理產(chǎn)權登記過戶手續(xù)。

        2018年3月,李老爹因病去世。李老爹的繼承人就該拆遷安置小區(qū)房屋繼承,不能達成一致意見。孫西將李大山、陳阿婆、孫紅一起訴至南通市崇川區(qū)人民法院,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與孫紅的一份錄音,證明李老爹生前已經(jīng)將拆遷安置房贈與了孫西,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贈與合同,協(xié)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(xù)。

        法庭上,陳阿婆表示該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財產(chǎn),自己無房產(chǎn)份額;孫紅表示自愿放棄對李老爹的遺產(chǎn)繼承;李大山則認為,李老爹贈與給孫西房屋的時候神志不清,該贈與合同無效;即使贈與合同有效,現(xiàn)在其作為繼承人也主張撤銷贈與。

       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從談話錄音內(nèi)容來看,李老爹思路清晰,問答連貫,錄音中李老爹明確表示案涉房屋是給孫西的。談話錄音與《結算單》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以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,足以證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將拆遷安置房贈與孫西。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于贈與人本人,不包括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代理人。因此,法院認定李大山作為李老爹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,遂判決支持了原告孫西的訴訟請求。

        一審判決后,原、被告在法定期限內(nèi)均未提出上訴,該判決已生效。

        (陳程 古林)

        ■法官說法■

        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于贈與人本人

        崇川區(qū)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長嚴永宏介紹說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(chǎn)的權利轉(zhuǎn)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。具有救災、扶貧等社會公益、道德義務性質(zhì)的贈與合同或者經(jīng)過公證的贈與合同,不適用前款規(guī)定!备鶕(jù)該規(guī)定,撤銷權為形成權,是行為人的單方意思表示,而一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專屬性,除非根據(jù)法定或約定的授權,否則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進行意思表示!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》開宗明義說明其立法宗旨為“保護公民私有財產(chǎn)的繼承權”,因此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隨著財產(chǎn)權利的變更而發(fā)生變化。本案中,在李老爹生前沒有撤銷贈與合同意愿的前提下,李大山作為李老爹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。

        此外,本案中李大山并未舉證證明孫西作為受贈人,存在致使贈與人李老爹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,因此,李大山不能依據(jù)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主張撤銷贈與合同。

        來源:中國普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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